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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公告列表
標 題 |
再次宣導府函請各機關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保密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
發布日期 |
2016/6/27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862 |
詳細內容 |
主旨:為轉知府函請各機關確實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保密規定辦 理採購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市府103年5月7日府授政一字第10330495000號函辦理及 本局103年3月28日北市教政字第10334466000號函諒達。
二、邇來本府各機關發生數起辦理採購評選作業時,因承辦人 疏忽或未諳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致發生洩漏評選委員名 單等情事。請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及採購評 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第4項規定,辦理評選作 業時,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評選會議開會通 知單應以密件為之,並分繕發文(詳如附件)。
三、再次重申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底價於決標前,縱為 保留決標、廢標、流標等情,亦應踐行保密程序,請確實 督導相關人員注意,本局103年3月28日北市教政字第1033 4466000號函併請參照。
四、相關規定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規定:「一、機關辦理採購,其招 7 85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 求廠商提供資料者,不在此限。二、機關辦理招標,不 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 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三、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 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 公告底價。四、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二)刑法第132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 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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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
無 |
相關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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