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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重申已辦理公教住宅貸款者,於貸款期間內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與貸款契約約定,不得違約移轉擔保品(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
發布日期 2016/6/2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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