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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
發布日期 2012/2/24
發布單位 輔導室
點閱次數 1381
詳細內容

一、    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或重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二) 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
二、    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 作業程序
1.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     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     學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或個案輔導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 應備資料
1.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或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正本由學校驗畢後發還,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未領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供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之醫療診斷證明。
3.     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或個案輔導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     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     學生出缺勤紀錄。
6.     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     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     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辦法與表格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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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doc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