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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知教育部釋示,所詢教師因安胎事由請假,並預先續 請娩假經學校准假,學校可否併計其安胎事由之差假及娩 假,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按月支給待遇疑義。
發布日期 2022/7/27
發布單位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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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轉知教育部釋示,所詢教師因安胎事由請假,並預先續 請娩假經學校准假,學校可否併計其安胎事由之差假及娩 假,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按月支給待遇疑義。

一、教師因 安胎事由請病假,僅得以其病假、產前假、娩假前21日等 期間併計聘任代理教師之聘期,不得於嬰兒未出生前即將 該名教師娩假後21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入計算。

二、學校如有教師因安胎事由請病假,得以其病假、產 前假、娩假前21日等期間併計,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 理教師,除請假教師銷假而原因消滅外,應依聘期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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