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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知訊息: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修正條文
發布日期 2022/3/10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261
詳細內容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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