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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因應110年8月18日教育部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本局配合修正所屬機關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含幼兒園)教育人員留職停薪及回職復薪案件核辦權責一覽表,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1/11/18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229
詳細內容

一、教育局函規定,教育人員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倘有違反者,服務學校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報局核定;另留職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倘因「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又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案件,所屬學 校須依上述辦法規定組成諮詢小組,確認教師確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報局備查後始准予其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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