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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公告列表
標 題 |
國教署e-mail回覆,有關校事會議是否可以更換調查小組成員?或是校事會議成員是否可以由家長會或教師會出具証明換人? |
發布日期 |
2020/11/18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503 |
詳細內容 |
國教署e-mail回覆,有關校事會議是否可以更換調查小組成員?或是校事會議成員是否可以由家長會或教師會出具証明換人?
「不適任教處理程序」等問題,敬復如下:
一、校事會議委員需審議校事會議成立之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與輔導小組的輔導報告,爰校事會議委員不宜擔任該校事會議組成之調查小組的調查員及輔導小組的輔導員;當事人倘認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之規定申請校事會議委員迴避。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第2條第4款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成員以3人或5人為原則,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之調查員擔任;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已進行調查之案件,有維持處理程序穩定及確保當事人對程序信賴之必要,爰調查小組成員不宜中途更換,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後,依本辦法規定程序送校事會議審議。
三、依據本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調查教師疑似有該辦法第2條第4款情形時,校事會議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另依該辦法第7條,校事會議亦要審議調查報告,並做成決議。爰為求案件審議之公正性及客觀性,除有因代表身分變更,由學校遴選符合資格者接替外,同一案件處理過程,不宜更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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