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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知本府交通費重行調查訊息,本局與所屬各機關學校交通費發放情形,倘有交通費金額減少者,其自居所異動之日起已溢領之差額,應予收回。
發布日期 2020/4/15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228
詳細內容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補助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以 下簡稱交通費注意事項)第5、12點規定略以,員工搭乘各 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 車最低之票價報支,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 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 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另新進員工 或員工居所異動而需加、減發交通費者,應檢附相關資料 自到職日或異動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各機關秘書室或總務單 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但申請 異動交通費後,交通費金額減少者,其自居所異動之日起 已溢領之差額,應予收回。

二、為全面清查本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有無溢發員工上下班交通 費情形,爰請貴機關學校於109年6月5日前至二代表單填具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上下班交通費溢發情形調查 表」,並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調查樣態: 1、公車轉乘幹線公車優惠:本市幹線公車與雙北市區公 車間雙向轉乘優惠8元,自106年7月5日起開始實施。 2、捷運或公車路線異動:例如捷運新路線通車、幹線公 車實施等。 3、公車段數異動:例如2段票變成1段票等。 4、現居所異動:依交通費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辦理。

(二)調查對象:本案發文日在職人員。

(三)調查期間:以公車轉乘幹線公車優惠實施日期106年7月5 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自109年4月1日起仍須依交通費 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經清查後確有溢發情事,請逕行辦理追繳作業,並得以 現金繳納或薪資收(扣)回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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